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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關于舉一反三抓好粉塵涉爆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提示函


發布日期:2024-11-28 15:05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威海市應急管理局 字號:[ ]



現將《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關于舉一反三抓好粉塵涉爆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提示函》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一、開展企業自查。督促分管領域粉塵涉爆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對照國務院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組第十四組在我省考核巡查期間發現的共性問題,舉一反三,建立自查自改臺賬。

二、開展專項整治。自即日起至124日(下周三),開展粉塵涉爆領域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結合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督導檢查內容,聘請業務骨干、行業專家,參照《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詳見附件1)及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內容對粉塵涉爆企業開展檢查。

三、及時反饋情況。1129日中午前反饋重新摸排的粉塵企業底數,工貿行業粉塵企業底數在原有表格上修改,停產停業需要刪除企業請標紅,新增粉塵涉爆企業請標黃,部分數據有變動在備注欄說明,其他領域數據按照模板填報即可(詳見附件2);124日下午1500前反饋《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詳見附件3)及工作開展情況,政務內網反饋至:應急局基礎科,聯系電話:0631-5210779


附件:1.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

            2.粉塵涉爆企業基礎臺賬清單

            3.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


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1127


附件1

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表

序號

檢查內容

檢查方法

執法依據

處罰依據

1

①是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涉爆粉塵的工貿企業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②是否設立安委會并按規定開展工作:從業人員在1000人以上的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

③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相關負責人、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機構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工會代表以及從業人員代表組成;安全生產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

①查看員工花名冊等能夠證明員工數量的資料;查看機構設立文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查看資格證書;現場調查了解有關人員。

②查看安委會成立文件;查閱安委會組成部門;查看安委會季度會議通知、紀要等資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②《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

③《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十三條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

②《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責令限期改正

2

是否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①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當涵蓋260號令中規定的安全生產會議等13項制度。

②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內容設置情況。

①《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六條、第七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責令限期改正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

3

①是否按規定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對涉粉塵崗位新進從業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的或者換崗的從業人員,及時進行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在崗人員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再教育培訓活動;

②培訓時間是否符合法規規定: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③是否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④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

①查閱企業員工名單、培訓記錄、安全培訓檔案;現場隨機抽取涉粉塵崗位3人詢問培訓情況;

②查閱安全培訓檔案;

③查閱教育培訓檔案,查看記錄是否齊全;

④查閱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四條

②《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九條、第十三條

③《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

④《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

②《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

4

①應急預案編制: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對于涉爆粉塵等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②應急演練: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①查看應急救援預案文本、備案回執、評審或論證材料;

②查閱演練計劃、演練記錄、演練照片、演練評估報告等。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

5

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并采取風險管控措施。

綜合運用查閱資料、現場檢(勘)查、人員詢問、應知應會考核、現場演練(示)等多種方法。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九條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二十九條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二條(五)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六條

6

是否在有關設備、設施上設置警示標志: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除塵器、風管等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查閱警示標志一覽表、現場查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7

是否按標準配發并正確佩戴勞保用用品: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未按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查閱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發放臺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

8

危險作業是否按規定辦理作業審批手續:進行危險場所動火、有限空間等作業的,應按批準權限由相關負責人現場帶班,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由專職安全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人員實施作業。

查閱危險作業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第三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

9

建構筑物結構及安全間距是否合規:①建筑物宜為單層建筑,屋頂宜用輕型結構。②多層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結構;不能使用框架結構的建筑物應在墻上設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壓(口)的朝向應避開人員密集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③廠房建筑物內設有粉塵涉爆生產加工區,建筑物與居民區、教育、醫院、商業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50m,與民用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宜>30m。④粉塵爆炸危險的區域不得設置辦公室、會議室、休息室、危險化學品倉庫等。

檢查企業平面布置圖、消防驗收手續。現場查看建構筑物結構與布局,建構筑物及設備的安全間距是否符合要求,詢問員工相關情況。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條。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3.4.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

10

是否按規定設置應急出口、疏散通道等:生產經營場所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的應急門、疏散通道、應急照明、標志明顯,應保持安全通道暢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應符合(GB50016-2014)的相關規定。爆炸危險區域應設有兩個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個通向非爆炸危險區域,其安全出口的門應當向爆炸危險性較小的區域側開啟。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粉塵爆炸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除塵器、風管等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查看安全警示標志一覽表及檢查記錄。現場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急照明設置情況是否符合要求,詢問員工檢查情況。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第4.1.4條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3.7.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11

粉塵燃爆性場所防爆電氣使用情況:企業應正確劃分爆炸危險區域,根據不同的防爆等級,采用相應的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及線路,表面及內部無積塵。粉塵燃爆環境插座開口的一面應朝下,且與垂直面的角度不應大于60度。20、21、22區的電氣設備必須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規定的防爆類型和級別要求;電氣設備的銘牌標識清楚,有防爆標志、防爆合格證號,外殼無裂縫、損傷,電機不得漏油。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應進行保護接地,除塵系統的風管不得作為電氣設備的接地導體。

檢查企業防爆區域圖,電氣設備(變電室、配電柜(箱)、開關箱插座)防爆合格證等檔案。現場檢查防爆區域內電氣設備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第4.1.4.7;5.1.1.6

《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6.2.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第10, 4.2、4.3條

可燃性粉塵場所用電設備(GB12476.2)第6.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12

20、21、22區照明、配電箱柜、開蓋、插座等電器設施是否合規: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應盡量減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燈具的數量。如需采用時,應使用塵密型防爆照明燈具、配電箱柜、開關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塵不易積聚的地點,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氣流不易沖擊的位置。

現場檢查插座及燈具等電器設施符合情況。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5.1.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13

燃爆性粉塵場所電氣管線布設是否規范、有序:燃爆性粉塵場所電氣布線應敷設在鋼管中;管線穿墻及樓板時,孔洞應采用非可燃性填料嚴密堵塞。

現場檢查電氣線路符合情況。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2014)第5.4.3.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14

防雷系統設置及年度檢測報告:粉塵爆炸危險作業場所的廠房(建構筑物)應按規定設置防雷系統,并可靠接地。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應采取防靜電的措施,所有金屬管道可靠連通。防靜電接地線不得利用電源零線和防雷接地線共用;

查文件:防雷、防靜電檢測報告。現場檢查靜電接地及跨接情況。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第6.3.2條。《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12158)6.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15

除塵系統是否按規定分布及分區設置情況:

除塵器布置應遠離明火≥25米,應按生產工藝分片(分區域)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并保證除塵系統有足夠的風量,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凈化有爆炸危險粉塵的干式除塵器宜安裝在室外,室外除塵器進風管應與建筑外墻保持90度、或180度夾角的除塵器側面、頂部或正面位置,進風管彎頭處設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廠房建筑物內部;

除塵器若布置在室內應滿足AQ4273-2016第11.2相關要求。

查文件:除塵器設計、安裝單位資質;現場檢查除塵系統符合情況。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9.3.6條。

《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 第6.6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第11.2、11.3、11.4、4.1、4.5、4.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16

干式除塵系統是否選用降低爆炸危險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種或多種防爆裝置

卸壓口及導管布設是否合規:

除塵器、過濾器、管道等應設置泄壓裝置,泄爆口應按規定設置,并布置在系統的負壓段。。

干式除塵器如安裝在室內,其泄爆導管應直通室外,且長度小于3m,泄壓面的軸線與導管夾角應≤20°。

存在爆炸危險的設備的泄壓裝置泄壓口應通往室外安全區域。若泄壓裝置泄壓口設在廠房內,應采用無火焰泄壓裝置。

現場檢查: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的布置情況及安全間距。

除塵器、管道的泄壓裝置及布置情況。

爆破片出廠合格證。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第9.3.7、3.8條《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第4.2;9;11條《粉塵爆炸泄壓指南》(GB/T15605)第96.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17

吸塵罩及風管: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風量和風速滿足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堵塞和內壁大于1mm的積塵。

除塵風管應明設,應采用非鋁制金屬材料、圓型橫截面,其它材料應采取阻燃、防靜電措施。主管道應分段(宜每隔6米)進行徑向泄壓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壓面積應不小于管道的橫截面積。

現場查看吸塵罩及風管布設、內部泄漏、積塵情況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第7.1.2、1.4、2.1條《粉塵爆炸泄壓指南》(GB/T15605)第4.3;6.1.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18

除塵器:袋式除塵器應采用阻燃和不產生靜電的布袋,應采用脈沖噴吹等強力清灰方式進行可靠清灰,濾袋積塵殘留厚度≤1mm清灰氣源應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要求,袋式外濾除塵器的進出口風管應設風壓監測裝置,當進、出口風壓力變化>允許值的20%時,監測裝置應報警。確定合理清理維保周期,并詳細記錄。干式除塵器應設置鎖氣卸灰裝置,該裝置工作周期滿足灰斗內無粉塵堆積,應設置運行異常及故障停機狀況時監控、報警裝置及發出信號。濕式除塵器水量、水壓應能滿足除去內部粉塵的要求,并設置水量、水壓下限監測報警裝置,水及過濾池(箱)不應密閉、結冰,應通風良好。

現場檢查除塵器、排風設備的布置情況及日常維護保養和清灰記錄,現場檢查除塵器類型是否合理,有無各類安全報警及聯鎖保護,是否及時清灰,打開除塵器查看濾袋表面積塵情況。查看所更換濾袋的出廠合格證。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防爆導則》(GB/T17919)第 4.1.8;4.4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第5.1.5、1.6;5.2.2、2.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19

除塵器輸灰裝置:氣力、刮板、螺旋輸灰裝置應通暢無堵塞,管道長度≥10米應按標準設置泄爆口等防爆裝置。輸灰裝置卸出的粉塵采取粉塵倉或筒倉收集,采用控制粉塵飄散的塵降及排氣措施,監控收集粉塵料位。

現場檢查除塵系統符合情況。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除塵系統安全技術規范(AQ4273-2016)第5.1.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20

燃爆性粉塵物料用斗式提升機是否規范設置卸爆口、防靜電、摩擦安全裝置:斗式提升機應設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護裝置,應與緊急停機裝置聯鎖,動作時間≤0.1s。斗式提升機機桶的外殼、機頭、機座和連接管應密封、不漏塵,均應保持連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應采用阻燃材料,畚斗應具阻燃、防靜電性能。斗式提升機應按規定設卸爆口,機頭頂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導管長度不應超過3米。

現場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裝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導管設置情況。

《飼料加工系統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9081)第8.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21

班前檢查及通風除塵設施啟停運行情況: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作業前,要先檢查各類儀器、儀表、裝置是否正常,并將檢查情況如實記錄;粉塵除、排塵系統的排風風機運行要先開啟(運行10分鐘)后停止(作業完全停止后運行10分鐘)。

檢查操作記錄或儀器儀表檢查記錄,詢問員工如何落實檢查。

《鋁鎂粉加工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7269);《工貿行業可燃性粉塵作業場所工藝設施防爆技術指南(試行)》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22

消防器材是否按標準、規范配備:粉塵環境爆炸危險區應按GB 500140規定要求配備專用滅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鋁鎂粉塵應采用D類滅火器材、覆蓋劑進行滅火。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廠房和倉庫應按標準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

檢查企業消防設施臺賬及布置圖,現場檢查: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消防設施配備情況。

《建筑滅火器設置規范》(GB500140)3、4、5條。《建筑設計防火規范》8.2.1.1條。AQ4272-2016第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

23

不同種類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查閱資料: 除塵系統設計 圖紙、改造方案等。

現場檢查:除塵系統是否存在 互聯互通。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8.1.1 規定: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不應合用 同一除塵系統。

8.1.2規定: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除塵系統不應與帶有可燃氣體、高溫氣體或其他工業氣體的 風管及設備連通。

8.1.3規定:應按工藝分片(分區域)設置相 對獨立的除塵系統。

8.1.4規定: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不應連通。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存在粉塵爆

炸危險的行業領域。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4

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種或多種控爆措施

現場檢查: 除塵系統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規范、有效。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 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 員簽字。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7.1.3 規定: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

應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種或多種控爆方式,但不能單獨采取隔爆。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規定: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3.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

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25

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現場檢查:

1)收塵部位是否設置重力沉降室;

2)除塵風道是否為干式巷道式構筑物。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現場檢查: (1)收塵部位是否設置重力沉降室;(2)除塵風道是否為干式巷道式構筑物。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 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3.2 規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8.4.2 規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 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 號)規定: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一)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5.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 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 號)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6

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未采用負壓除塵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現場檢查:

1)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是否采用負壓除塵方式;

2)其他粉塵若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是否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 點 燃 源措施。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8.1.7規定:鋁鎂等金屬粉塵禁止采用正壓吹送的除塵系統;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時,應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 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 號)現場檢查:

1)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是否采用負壓除塵方式;

2)其他粉塵若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是否規范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

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7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產生機械火花的工藝,未規范采取雜物去除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現場檢查:

易產生機械火花工藝的雜物去除、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是否規范、有效。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6.4.2 規定: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設置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

等防止雜物進入的設備或設施。

6.4.5 規定:粉塵輸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點火源時,如與木質板材加工用砂光機連接的除塵風管、紡織梳棉(麻)設備除塵風管等,應設置火花探測與消除火花的裝置。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 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 號)規定: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一)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9.木

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

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

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28

未按規范制定粉塵清理制度,作業現場和相關設備設施積塵未及時規范清掃;鋁鎂等金屬粉塵的收集、貯存等處置環節未落實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1.查閱資料:

1)粉塵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標準要求和企業實際;

2)清掃記錄情況。

2.現場檢查:

1)現場和相關設備實施內部粉塵清掃是否 按 制 度執行,清掃效果如何;

2)濕法除塵系統內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時清理;

3)鋁鎂粉塵收集、貯存環節防水防潮、通風、氫氣監測等措施是否規范、有效。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 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標準】《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 15577-2018)

6.1.3 規定:對遇濕自燃的金屬粉塵,其收集、堆放與貯存時應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 規定:企業對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制定包括清掃范圍、清掃方式、清掃周期等內容的粉塵清理制度。

9.4 規定:所有可能沉積粉塵的區域(包括粉料貯存間)及設備設施的所有部位應進行及時全面規范清掃。

9.5 規定:應根據粉塵特性采用不產生揚塵的清掃方法,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宜采用負壓吸塵方式清潔。

【規范性文件】《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 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 號)規定:一、專項類重大事故隱患(一) 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九十九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附件2


粉塵涉爆企業基礎臺賬清單


序號

縣(區)

企業名稱

詳細地址

主要負責人

安全管理負責人

所屬行業

粉塵種類

員工總數

涉粉作業人數

集中除塵系統(套)

單機除塵設備(臺)

靜電噴涂設備(套)

備注

姓名

手機號碼

姓名

手機號碼

干式

濕式

拋丸/噴砂機

拋光/打磨濕式一體機

1


















2




















附件3

執法檢查情況統計表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填表時間:2024

區市/部門

監管領域涉粉企業數量

檢查

企業

數量

派出

檢查

出動

執法

人員

安全

專家

發現

問題

數量

完成整改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數量

完成整改

擬立案處罰企業數

擬立案違法行為數

擬行政處罰金額

實施“一案雙罰”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下達

整改文書

其他處置措施

人次

人次



















關于舉一反三抓好粉塵涉爆風險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提示函


近期,國務院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組第十四組在我省考核巡查期間,抽查發現我省部分粉塵涉爆企業存在主要負責人未按要求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粉塵防爆專項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走過場、未按規定落實粉塵清理制度、生產車間現場管理混亂,有的廠區內發現大量煙頭、生產存在明顯異味的粘合劑,絕大多數工人未佩戴個人防護用品等問題。

省政府領導同志高度重視,專門作出批示,要求舉一反三抓好木材加工企業集聚區的粉塵涉爆風險隱患排查整治。請各市認真對照考核巡查組反饋問題,組織轄區內粉塵涉爆企業開展自查自糾,重點要對照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全面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同時,要結合監督檢查計劃,對重點企業開展執法檢查,推動整改落實。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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